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528执641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天时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吉劳庆南路津正食品园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686518890R。
法定代表人:***,男,1980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1961年1月8日出生,住所地:息县。
内蒙古天时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528民初315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764241.19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期间,本院于2019年5月6日向其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6月11日、2019年8月19日分别提起二次网络查控,均无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8月27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和住房公积金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和住房公积金可供执行。执行员于2019年5月8日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查询被执行人下落,经息县岗李店乡派出所证实,被执行人已死亡,并出具死亡注销材料佐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豫1528民初3157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聪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