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祥龙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鞍山市祥龙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某某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304执128号
申请执行人:鞍山市祥龙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鞍山市祥龙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经过合议庭的调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