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02民初1228号之二
原告:广州**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惠纺街4号1802房。
法定代表人:吴泽滨,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石云,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南堤寺村北工业区3号院。
法定代表人:陈智勇。
被告:株洲创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文化路晨光小区33栋702号。
法定代表人:胡伟。
被告:无锡乾盈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长江路21-1号创源大厦730室。
法定代表人:徐浩。
第三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6号卓越后海金融中心2801房。
法定代表人:赵长龙。
原告广州**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创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锡乾盈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
原告广州**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项279400元;2、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利息3904元。(利息以汇票款项2794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1年10月14日汇票到期日开始计算,暂计至2022年1月24日,实际计算至债务清偿日止)上述1-2项合计283304元;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案外人广东伊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伊隆公司”)有贸易业务来往。为结算款项,2021年8月30日伊隆公司向原告背书转让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票据号码为231058100009220201014744486946,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收票人为被告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票据金额为279400元,出票日期为2020年10月14日,到期日期为2021年10月14日。该票据经数次背书后流转至原告。原告作为最后持票人,于2021年10月14日票据到期日通过电票系统发起提示付款,2021年10月18日系统显示“拒绝签收”,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追所有人)”,2021年10月22日,原告再次通过电票系统向所有前手发出了拒付追索,目前票据状态为“拒付追索待清偿”,各被告均未履行付款义务。现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规定行使追索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株洲创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经查案涉票据的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法追加该公司为本案的第三人。
本院认为,本案系票据纠纷,根据有关文件,本案属于集中管辖案件,应由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余 岚
人民陪审员  匡桂林
人民陪审员  邓咏李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胡 煜
书 记 员  吴 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