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02民初1228号之一
原告:广州**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珠海区惠纺街4号1802房。
法定代表人:吴泽滨,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南堤寺村北工业区3号院。
法定代表人:陈智勇。
被告:株洲创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文化路晨光小区33栋702号。
法定代表人:胡伟。
被告:无锡乾盈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长江路21-1号创源大厦730室。
法定代表人:徐浩。
原告广州**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创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锡乾盈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余 岚
人民陪审员  匡桂林
人民陪审员  邓咏李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法官 助理  胡 煜
书 记 员  吴 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