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5执异27号
申请人: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彩练,女,1971年5月1日出生,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被执行人:徐州奥瑞达煤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徐州奥瑞达煤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08月0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北京天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陕西分公司的会议纪要、分公司登记申请表和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本院查明,本院(2016)陕0115民初1386号民事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徐州奥瑞达煤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另查明,2016年9月10日申请人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决议撤销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并于2016年10月15日向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撤销,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11月10日决定准予申请执行人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注销登记。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开办单位,作出决定将申请执行人予以注销,其民事权利由其总公司承继,并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注销登记。现其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中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钱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