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渝金融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87民终49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南堤寺村北3工业区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804517796。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科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92418569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天津天房融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中南道2,4,6,8,10,12号;利丰路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075934529L。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重庆瑞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剑龙北路1号9幢19-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830799992。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新兴产业园C座6层6-09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4665940XA。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天津沃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道京津时尚广场4-1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6UOFYXA。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深圳市铭嘉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石家社区南环路锦鸿花园6栋11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R4NC25。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重庆康莱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新茂路1号(自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60981PXB。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重庆昶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剑龙北路1号9幢19-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8804066XB。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两江新区科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天津天房融创置业有限公司、重庆瑞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沃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铭嘉信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康莱园林有限公司、重庆昶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22)渝0107民初4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64元,本院减半收取9032元,由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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