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合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604民初10905号 原告: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南堤寺村北工业区3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80451779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合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北路82号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64525064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合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庭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合同质保金160149.33元及利息(以160149.33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自2022年8月2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其他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佛山合盈项目膨石楼板供货及样板房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位于佛山市禅城区××路××号××项目,提供膨石板的供货及样板房的供货安装。后原告履行了合同全部义务,并验收合格。2020年8月25日,经双方确认最终审定结算总金额为5338310.89元。现被告已付合同款金额5178161.56元,尚欠合同质保金款160149.33元一直无故拖延支付。经原告多次催索,被告始终未能支付,理应承担利息损失。 被告答辩称:不同意支付逾期利息,原告诉请LPR1.5倍支付逾期利息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 诉讼中,原告提交以下证据:佛山合盈项目膨石楼板供货及样板房施工合同、合同结算协议、增值税专用发票、保修期工程验收表及微信聊天记录、律师函及签收记录。 被告未提交证据。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将予以综合认定。 本院经审理,对原告起诉的基本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纠纷所涉法律事实持续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且未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除外情形,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本案焦点问题论证如下: 关于欠付工程款项金额。经查,双方已经签订了“合同结算协议”,确认案涉工程结算工程价款金额为5338310.89元,质保金金额160149.33元。双方签订的“保修期工程质量验收”表,载明工程于2020年8月25日竣工,保修期终止及质保金返还日期为2022年8月25日。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证实案涉工程质保金160149.33元支付期限已经届满,被告对应当支付的质保金金额并未提出异议。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质保金160149.33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经查,双方签订的“佛山合盈项目膨石楼板供货及样板房施工合同”并未明确逾期返还质保金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原告主张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为供货及施工合同,合同条款及施工内容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征,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告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工程质保金,构成违约,必然造成原告相应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双方未明确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的规定,本院认定逾期支付质保金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原告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逾期利息起算时间,双方签订的“保修期工程质量验收表”明确约定质保金返还日期为2022年8月25日,故本院认定逾期付款利息从2022年8月26日开始计算。 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1.1)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合盈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质保金160149.33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160149.33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1752元,保全费1321元,合计3073元,由原告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佛山市合盈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973元。因原告已向本院预缴了该费用,故本院在判决生效后依申请退回2973元给原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领缴费通知书并缴纳应由其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973元,逾期不缴,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