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鲁1502执2016-3号
本院(2016)鲁1502民初73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担保人茌平县嘉华塑胶有限公司替其被执行人山东恒宇电力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担7799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山东恒宇电力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山东恒宇电力装备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元至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湖西支行;账户名称: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账号:15×××88)。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曲立明
书记员 王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