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宇电力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茌平县嘉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茌平县天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茌平恒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鲁1523民初3530号
原告茌平县嘉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艺公司)与被告茌平恒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宇检测公司)、茌平县天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配件公司)、茌平华安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公司)、山东恒宇电力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宇电力公司)、杨峰、谢秀娟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嘉艺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艺公司委托代理人岳宗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恒宇电力公司、恒宇检测公司、天宇配件公司、华安公司、杨峰、谢秀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嘉艺公司要求天宇配件公司偿还代付款本金及利息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上的依据。二、原告嘉艺公司要求被告恒宇检测公司、华安公司、恒宇电力公司、杨峰、谢秀娟在其相应的份额内承担民事责任是否应当予以支持。本案庭审过程中,被告恒宇电力公司、恒宇检测公司、天宇配件公司、华安公司、杨峰、谢秀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当视为对其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原告嘉艺公司提交的证据合法有效,应当予以采信。 在借款人天宇配件公司的债务出现违约的情况下,原告嘉艺公司按照已经生效的(2017)鲁1523民初2418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向债权人齐鲁银行清偿了借款本金75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因此,原告嘉艺公司在代偿债务后即依法取得向该笔债务的借款人天宇配件公司及其他连带保证人恒宇检测公司、华安公司、恒宇电力公司、杨峰、谢秀娟进行追偿的权利。依照(2017)鲁1523民初2418号民事判决书的认定,涉案债务共计有八名合法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其中包括本案原告嘉艺公司),因此,就原告嘉艺公司不能向债务人天宇配件公司追偿的部分,被告恒宇检测公司等五名连带责任保证人均应当各自承担八分之一的清偿责任。因此,原告嘉艺公司要求被告恒宇检测公司、华安公司、恒宇电力公司、杨峰、谢秀娟等五名连带保证人在其份额内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另外,原告嘉艺公司作为涉案主债务的连带保证人之一,其依法应当与各连带保证人共同承担保证责任,在其他保证人拒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原告嘉艺公司代偿借款后,即丧失该部分资金的占有利益,该部分损失应当由全部保证人共同承担。因此,原告嘉艺公司要求被告天宇配件公司等支付利息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被告恒宇检测公司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依法有权向涉案债务人天宇配件公司追偿。 此后,原告嘉艺公司为进行财产保全所支付的保险费2400元应当视为原告方因实现债权而形成的直接损失,该部分损失依法应当由涉案债务的违约方即本案的败诉方天宇配件公司等负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2月30日,被告天宇配件公司由嘉艺公司、恒宇检测公司、华安公司、恒宇电力公司、杨峰、谢秀娟、曹洪涛、李玉霞担保,在齐鲁银行贷款2000000元。此后,天宇配件公司未能偿还欠款,债权人起诉后,茌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0日做出(2017)鲁1523民初2418号民事判决书,该生效判决书认定:1.天宇配件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齐鲁银行偿还贷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2.嘉艺公司、恒宇检测公司、华安公司、恒宇电力公司、杨峰、谢秀娟、曹洪涛、李玉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书生效后,原告嘉艺公司作为上诉债务的连带保证人与债权人齐鲁银行达成了还款协议。此后,原告嘉艺公司分别于2018年9月21日偿还200000元,于2018年9月26日偿还300000元,于2018年9月29日偿还250000元,共计偿还750000元。此后,原告嘉艺公司向涉案贷款的债务人天宇配件公司及其他连带保证人恒宇检测公司等追偿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起诉过程中,为进行财产保全,原告嘉艺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支付保险费2400元。
一、被告茌平县天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茌平县嘉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偿付752400元(包括代偿款750000元及保险费2400元)及利息(以7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年利率6%计算); 二、在上述债权不能获得清偿的范围内,被告茌平恒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山东恒宇电力装备工程有限公司、茌平华安建材有限公司、杨峰、谢秀娟分别向原告茌平县嘉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八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三、被告茌平恒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山东恒宇电力装备工程有限公司、茌平华安建材有限公司、杨峰、谢秀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依法有权向借款人茌平县天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保全费4520元,共计10170元,由被告茌平县天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茌平恒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山东恒宇电力装备工程有限公司、茌平华安建材有限公司、杨峰、谢秀娟承担相应的连带支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甄 伟
书记员 刘超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