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鲁15民终3007号
上诉人茌平恒元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科技支行、原审被告茌平恒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茌平县恒元物资有限公司、莘县山运物流有限公司、莘县山运砼业有限公司、茌平县恒宇起重运输有限公司、山东恒宇电力装备工程有限公司、茌平县天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山东美特好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诚合信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贾元元、张再敏、杨峰、谢秀娟、温中镇、李海燕、付超、夏婷婷、焦东旭、杨莹莹、刘洪振、金秀坤、谢遵标、杨兰鹏、李梅英、王华昌、谢星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7)鲁1502民初6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茌平恒元运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茌平恒元运输有限公司以采取其他方式解决该纠纷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茌平恒元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8906元,减半收取19453元,由上诉人茌平恒元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家勇
审 判 员 刘 颖
审 判 员 吴艳锋
法官助理 李 敏
书 记 员 雷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