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鲁1502执2016-2号
本院(2016)鲁1502民初73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
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山东恒宇电力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茌平县振兴街道办事处吴官屯工业园的房产(房产证号:聊房权证茌平县字第××号)及土地(土地证号:茌国用2013第1**号)各一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山东恒宇电力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茌平县振兴街道办事处吴官屯工业园的房产(房产证号:聊房权证茌平县字第××号)及土地(土地证号:茌国用2013第1**号)各一宗。
二、查封期为三年,在查封期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未经本院许可,被执行人不得买卖、抵押、赠与等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曲立明
审判员 杜 鹃
审判员 毛英民
书记员 王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