茌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鲁1523执1545号
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523民初7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茌平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遂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785200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山东恒宇电力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茌平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共欠本金27852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9082元。被执行人山东恒宇电力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份起,每个月25-28日偿还申请执行人50000元,至2019年2月份;被执行人山东恒宇电力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份起,每个月25-28日偿还申请执行人300000元,至2019年11月份下欠部分一次性还清;二、双方自行过付,被执行人山东恒宇电力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按时将案款打至申请执行人茌平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350219980000000039号账户,户名:茌平沪农商村镇银行。本院认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于法不悖,本院应予照准,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1523执15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张黎明
执行员 马 伟
执行员 陈 默
书记员 王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