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智博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智博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新0106执3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智博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讯美科技广场2栋2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阜康市。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2日作出的(2022)新01民终4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85,214.70元,执行费20,962.00元。本案未执行回案款。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措施: 1、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 2、于2023年3月7日、2023年4月24日、2023年7月5日,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不动产信息、网络资金、车辆信息、证券信息、保险信息、税务信息、工商信息;已将其名下账户冻结,冻结期限自2023年3月8日至2024年3月8日; 3、与被执行人多次电话联系,均无法联系; 4、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已进行查封,但该房产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5、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 对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3年8月16日通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