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执保1353号
申请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兴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4348548Y。
法定代表人:玄俊峰,董事长。
被申请人:淄博齐兴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陵路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1643437128。
法定代表人:王颖,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佳彩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陵街道办事处吕家孝陵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29245619Y。
法定代表人:吕光荣,总经理。
被申请人:吕添富,男,1981年5月28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吕光荣,男,1956年3月5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女,1957年3月7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李刚,男,1990年1月3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州市。
申请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淄博齐兴建工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佳彩印务有限公司、吕添富、吕光荣、***、李刚的银行存款4559609.31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齐兴建工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佳彩印务有限公司、吕添富、吕光荣、***、李刚的银行存款4559609.3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永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张晓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