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执保896号
申请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兴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4348548Y。
法定代表人:玄俊峰,董事长。
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佳彩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陵街道办吕家孝陵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29245619Y。
法定代表人:吕光荣,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齐兴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陵路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1643437128。
法定代表人:王颖,总经理。
被申请人:吕添富,男,1981年5月28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吕光荣,男,1956年3月5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李友臻,女,1957年3月7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李刚,男,1990年1月3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州市。
被申请人:王颖,女,1989年8月9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申请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佳彩印务有限公司、淄博齐兴建工有限公司、吕添富、吕光荣、李友臻、李刚、王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佳彩印务有限公司、淄博齐兴建工有限公司、吕添富、吕光荣、李友臻、李刚、王颖的银行存款334364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其资信为其财产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佳彩印务有限公司、淄博齐兴建工有限公司、吕添富、吕光荣、李友臻、李刚、王颖的银行存款334364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永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晓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