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民初766号
申请人:淄博晨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马桥镇陈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675536997L
法定代表人:金学文,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齐兴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陵路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1643437128
法定代表人:王颖,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淄博晨恒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淄博齐兴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淄博晨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齐兴建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进行冻结、查封。申请人淄博晨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晨恒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齐兴建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其它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淄博晨恒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田召朋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佳杨
书 记 员 宋格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