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齐兴建工有限公司

淄博晨恒混凝土有限公司、淄博齐兴建工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执保410号
申请人:淄博晨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马桥镇陈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675536997L
法定代表人:金学文,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齐兴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陵路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1643437128
法定代表人:王颖,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淄博晨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齐兴建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本院审查,于2022年3月24日作出(2022)鲁0321民初766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齐兴建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田召朋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佳杨
书 记 员 宋格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