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05执保2234号
申请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4348548Y。
法定代表人:刘珂,董事长。
被申请人:淄博绿茵人造草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陵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6906351255。
法定代表人:祝承玲,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佳彩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陵街道吕佳孝陵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29245619Y。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齐兴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陵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1643437128。
法定代表人:王颖。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杨春雷,男,1967年3月7日生,汉族,现住青州市。
被申请人:吕添富,男,1981年5月28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王颖,女,1989年8月9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祝承玲,女,1966年5月22日生,汉族,现住青州市。
被申请人:***,男,1956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李刚,男,1990年1月3日生,汉族,现住青州市。
被申请人:李友臻,女,1957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淄博绿茵人造草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佳彩印务有限公司、淄博齐兴建工有限公司、杨春雷、吕添富、王颖、祝承玲、***、李刚、李友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淄博绿茵人造草有限公司、杨春雷、祝承玲的银行存款5752711.8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资信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绿茵人造草有限公司、杨春雷、祝承玲的银行存款5752711.8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审 判 员 刘永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张晓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