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齐兴建工有限公司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绿茵人造草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05执保1828号

申请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4348548Y。

法定代表人:刘珂。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淄博绿茵人造草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陵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6906351255。

法定代表人:祝承玲。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佳彩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陵街道吕家孝陵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29245619Y。

法定代表人:吕光荣。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齐兴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陵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1643437128。

法定代表人:王颖。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杨春雷,男,1967年3月7日生,汉族,现住青州市瓜市。

被申请人:***,男,1981年5月28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王颖,女,1989年8月9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祝承玲,女,1966年5月22日生,汉族,现住青州市。

被申请人:李刚,男,1990年1月3日生,汉族,现住青州市。

申请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绿茵人造草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佳彩印务有限公司、淄博齐兴建工有限公司、杨春雷、***、王颖、祝承玲、李刚的银行存款2064437.1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资信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绿茵人造草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佳彩印务有限公司、淄博齐兴建工有限公司、杨春雷、***、王颖、祝承玲、李刚的银行存款2064437.1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海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张晓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