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昊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市昊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3民初5436号
原告:***,男,1959年5月6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天津市昊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原告诉状为:“天津市昊林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津围公路东小淀村委会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吴之胜诉被告天津市昊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