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君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君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102执176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北君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赤壁大道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51031430G。
法定代表人:罗浩然,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8月1日出生,住黄州区。
申请执行人湖北君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湖北君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鄂1102民初19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及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其履行支付湖北君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外垫付的混凝土货款、违约金、一、二审诉讼费合计1436626元及利息损失(按判决书计算),案件受理费17730元,案件执行费16944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2.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民名下银行、工商、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经向黄冈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路××号××栋××单元××层××室的房产(合同备案号:湖1014503**)(查封期限到2024年12月19号,若需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该房屋系轮候预查封、有抵押,无法处置;
4.本院经查询,发现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朗逸”牌(车牌号为:鄂JK××**)车辆(查封期限到2023年10月11号,若需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该车系轮候查封、有抵押,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
5.本院经向被执行人所在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依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7.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上述执行措施,其表示认同本院的执行行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多种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龙振羽
审判员  孙丽霞
审判员  徐 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顿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