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县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县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325民初1274号
原告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房县城关镇南大街4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参与诉讼、调解、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与诉讼、调解、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湖北省房县城关镇丁字街5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干部。代理权限:参与诉讼,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代为提起上诉。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家全,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律顾问。代理权限:参与诉讼,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代为提起上诉。
被告房县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房县城关镇白露社区唐城路52号一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红,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与诉讼,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县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庭外调解,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