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县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周某某与房县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鄂0325民初1300号
原告:***,性别:××,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鸿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房县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房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参与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新,性别:××,住湖北省房县,
被告:***,性别:××,工程师,住湖北省房县。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与诉讼、代为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波,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与诉讼、代为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周**与被告房县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查明:2014年6月5日原告驾驶的鄂c×××××号轻型普通货车在房县九道乡关坪村一组路段与***驾驶的、**新所有的车牌号为云p×××××号轻型普通货车相遇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上乘车人员江本立死亡、***受伤。经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负次要责任。***因此受到刑事追究,在刑事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全部赔偿了死者和伤者的各项经济损失。为此要求被告***、**新支付应承担的部分经济损失(包含车辆损失)。
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同意被告***、***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含车辆损失)19万元。定于2017年6月7日协议达成时给付10万元,2017年8月15日前给付9万元;
二、被告***、***如果未能按照上述约定的时间给付款项,自愿按照24万(含车辆损失)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三、被告房县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以上协议,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被告***、**新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