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建丰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高某某、某某等与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电业局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624民初405号
原告:高**,男,197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承包户,住****蒙古族自治县。
原告:***,女,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承包户,住****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蒙古族自治县电业局有限公司,所在地址:****蒙古族自治县****镇府前路。
法定代表人:喻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黑龙江建丰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所在地址:牡丹江市东褔民街清褔一期5号楼1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蒙古族自治县龙腾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址:****蒙古族自治县****镇中心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高**、***与被告****蒙古族自治县电业局有限公司、黑龙江建丰电气安装有限公司,****蒙古族自治县龙腾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原告高**、***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二原告以鉴定单位无鉴定结果,故提出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高**、***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