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兴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兴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沧州博众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02执异4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河北兴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沧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河北工业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沧州园区5#6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579558248R。

法定代表人:王其禄,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沧州博众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小赵庄乡唐庄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2MA08DFDK2E。

法定代表人:张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沧州博众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兴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河北兴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冻结其两个银行账户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人河北兴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河北兴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河北兴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回海峰

人民陪审员  孙宏成

人民陪审员  杨立新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