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兴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河北兴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82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工业区8号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冯超,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兴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河北工业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沧州园区5#613室。
法定代表人:王其禄,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慧珍,女,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本院在执行天津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河北兴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慧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行天津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依据(2020)津0112民初84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有价证券、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永振
审 判 员 王岩强
审 判 员 李云飞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宋 健
书 记 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