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兴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向沧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03财保299号
申请人:***,男,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县。
被申请人:河北兴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开元南大道与御河路交叉口金鼎大厦C座四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579558248R。
法定代表人:王其禄。
申请人***向沧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保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46000元的财产(财产线索详见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欣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