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03执212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河西支行,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浮阳北大道3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男,1971年0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被执行人河北兴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浮阳北大道3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张慧珍,女,1970年0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河西支行与被执行人***、河北兴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慧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经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 树 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