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兴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兴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03财保145号

申请人:***,男,196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申请人:河北兴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河北工业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沧州园区5#61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579558248R。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申请人:张慧珍,女,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申请人***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叶洪涛以名下房产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担保人叶洪涛名下位于沧州市新华区方正商贸中心综合楼101铺(房权证沧市字第××号)。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转让、抵押等。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300000元的财产(财产线索详见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欣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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