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正道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秋实草业(阿鲁科尔沁旗)有限公司与北京正道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民申3039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秋实草业(阿鲁科尔沁旗)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法定代表人:邓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家晴,广东佐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正道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生命园路4号院7号楼1101

法定代表人:邵进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彦希,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立璇,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秋实草业(阿鲁科尔沁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实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正道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民终5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秋实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没有查清案件事实。涉案货款已经抵销,申请人不拖欠被申请人款项,且被申请人主张的利息不应支持。(二)二审法院程序违法。一审法院未将二审开庭传票向申请人成功送达,也未提前电话通知申请人。经核实,二审开庭传票是天山建设银行对面翰王皮具的人签收,与申请人没有任何关联性。二审法院送达程序违法。现依法申请再审。

正道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法院审判程序合法。

本院经审查认为,秋实公司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民终539号按撤回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秋实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秋实草业(阿鲁科尔沁旗)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建玲
审  判  员   彭红运
审  判  员   王士欣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刘 娜
书  记  员   杨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