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正道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4民初3470号
原告:北京正道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生命园路4号院7号楼1层101。
法定代表人:邵进翚。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婷婷。
被告:***,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
原告北京正道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已经协商达成和解,现原告北京正道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正道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李 旭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方琳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