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内04民辖终158号
上诉人北京正道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正道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正道种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阿鲁科尔沁旗纳吉草业机械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20)内0421民初41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阿鲁科尔沁旗纳吉草业机械专业合作社于2020年12月2日向原审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审法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民事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原审原告撤诉,管辖异议问题已没有必要处理,故本院对三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作审查。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20)内0421民初4176号驳回北京正道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正道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正道种业有限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宫学文
审判员 乔慧婷
审判员 张 磊
法官助理 王秀梅
书记员 赵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