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宣化林场

某某与张家口市宣化林场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冀0705民初1540号

原告:***,男,195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男,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系原告亲属。

被告:张家口市宣化林场,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洋河南镇黄羊滩。

法定代表人:李澍贵,系林场场长。

原告***与被告张家口市宣化林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被告张家口市宣化林场法定代表人李澍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予原告退休金赔偿36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事实与理由:我从1985年开始在张家口市宣化林场间断性工作,从2000年8月开始正式在该单位工作,工作期间受该单位管理,工作内容包括护林、育苗等工作,工作为每月600元。2015年5月单位不给我缴纳社会保险和签订劳动合同,并且让我回家。2016年3月14日,我想张家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5月16日仲裁委出具裁决书“一、申请人、被申请人按国家规定缴纳2000年8月至2015年5月的养老、医疗、事业保险费,申请人承担个人缴纳部分,具体数额以相关部门计算为准。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宣化林场不执行劳动裁决,并在6月3日向宣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月3日法院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张家口市宣化林场诉讼请求;二、确认原告张家口市宣化林场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驳回宣化林场的诉讼请求,林场却仍不执行仲裁裁决和法院的判决。因我已达到退休年龄,宣化林场未给我缴纳社会社会保险而使我不能领取养老金,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原告与我单位属于劳务关系,原告在我公司上班期间夏季工资是每四小时20元,上一天有一天;冬季工资是原告一开始是每月300元,后来变成每月600元,故原告计算的方式没有依据;我单位的兼职护林员上够20年以上且尽责任义务的,即使现在不在单位从事护林员工作,每月给300元的生活补助,上够10-15年每月给250元,上够10年的每月给200元,这是我单位的土政策。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张家口市宣化林场系事业单位,原告***从2000年8月开始在该单位上班,工资每月600元,工作时间每日5小时左右,2015年5月因被告不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原告便不在被告处工作。2016年原告向张家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后,被告张家口市宣化林场不服裁决书内容,向我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之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被告张家口市宣化林场仍未给原告补缴养老保险,现原告已达到退休年龄。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张劳仲裁字(2016)第53号仲裁裁决书和(2016)冀0705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书和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后,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养老等保险。被告在(2016)冀0705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生效后仍未给原告缴纳养老保险,使原告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行为属于故意。劳动者退休后养老保险待遇受工作年限、退休时间、缴费金额、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难以精准界定,鉴于双方均未能提供合理计算方法,故参考河北省2014年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算方法,依据***从事的工作和被告单位所属性质,对其应按照初级工标准计算退休时工资每月为2459.4元,参考本地区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计算在原告达到退休年龄后15年期间其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为442692元。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纳为单位和个人双缴费标准,按照规定单位按照工资总额的20%缴纳,个人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另外也应当为其工作人员缴纳职业年金,其缴费比例为单位按照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4%缴费,本案因被告未按照规定为原告缴纳上述保险,亦原告也未按照规定缴纳自己应当承担的部分,故按照双方缴费比例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为442692×(28÷40)为309884.4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家口市宣化林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赔偿原告***因无法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损失309884.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被告张家口市宣化林场负担5767元,原告***负担9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艳芳

审 判 员  陈向宇

人民陪审员  宋 萍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曹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有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