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金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金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楚雄州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02财保3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云南金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广场金色年华B座B1208-B1212。
法定代表人:曾明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74698794X。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迎中,云南迎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楚雄州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
住所:**市金山镇侏罗纪大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陈学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059463595C。
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作出(2021)云2302财保3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楚雄州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房资金转款账户(账号:1340********)内的资金570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云南金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云南金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楚雄州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房资金转款账户(账号:1340********)内的资金570万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春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施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