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金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金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楚雄州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02民初1863号
原告:云南金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74698794X。
法定代表人:曾明江,男,1974年10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广场金色年华B座B1208-B121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迎中,云南迎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堂,男,1972年2月19日生,汉族,云南省易门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系该公司监事,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楚雄州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059463595C。
负责人:陈学源,男,1969年3月5日生,汉族,云南省双柏县人,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
营业场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县金山镇侏罗纪大街东侧。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华,男,1975年6月11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楚雄州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683671582Q。
法定代表人:杜春荣,男,1976年11月22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系总经理。
住所:云南省楚雄开发区火车站北侧建华天汇财富中心1幢15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巧丹,女,1989年10月27日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系公司办公室文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云南金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楚雄州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楚雄州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金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方已承诺履行原《商品房抵偿协议》并愿意在其账户内拨付原告云南金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金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金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777元(已交),减半收取计25888.5元,由原告云南金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丽丽
审判员  李玲红
审判员  白世珍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