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金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金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水新天风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云25执恢7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金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北京路广场金色年华B座B1208-B12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建水新天风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水县北山小区3区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2年10月12日生,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云南金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泽公司)与建水新天风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石裁字[2020]第1092号裁决书,裁决:(一)新天公司向金泽公司支付工程款24798127.94元;(二)新天公司向金泽公司支付自2018年12月26日至2020年10月31日的利息131636.19元;(三)新天公司向金泽公司支付以24798127.94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率;(四)新天公司向金泽公司支付法律服务费294110元;(五)仲裁费210979元,由金泽公司承担38620元,新天公司承担172359元,由于金泽公司已预交了全部仲裁费,新天公司承担的仲裁费直接支付给金泽公司。上述第(一)(二)(四)(五)项裁决款共计25396233.13元及第(三)项裁决款项,自本裁决作出之日起10日内由新天公司支付给金泽公司。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上述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新天公司未按期履行。经金泽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5396233.13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92796元。 本院冻结新天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5300××××0590 16888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489029.13元后,因被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据仲裁裁决的诉讼案件长时间未了结,导致本案长期不能推进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2023年2月22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执行中查明,2023年2月13日,被执行人新天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仲裁委员会石重裁决字[2020]第1092-1号决定书,主要内容为***决定对石裁字[2020]第1092号重新仲裁。 新天公司依据上述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对石裁字[2020]第1092号裁决书终结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石裁字[2020]第1092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何 俊 审 判 员 丁 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 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