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金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金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楚雄州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02财保32号 申请人:云南金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广场金色年华B座B1208-B12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74698794X。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迎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迎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楚雄州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 住所:**市金山镇侏罗纪大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059463595C。 申请人云南金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楚雄州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房资金转款账户1340××××1158内的570万元资金立即进行保全。申请人云南金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并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投保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PP21530122280000000010)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金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楚雄州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房资金转款账户(账号:1340××××1158)内的资金570万元。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云南金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施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