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2801执976号
申请执行人:西双版纳金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景洪市嘎洒镇曼达村委会***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律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金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574698798-4。
住所地昆明市北京路广场金色年华*座B1208-B1212。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西双版纳金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金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的(2016)云2801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申请执行标的本金765308元、违约金2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4335元、案件受理费5827元、执行费10311元,共计82578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云南金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西双版纳金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本金765308元、违约金2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4335元、案件受理费5827元,共计815470元;被执行人应交纳执行费10311元至景洪市人民法院。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于2017年2月21日依法在网络查控系统扣划被执行人云南金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大理分行大理绿玉支行(账号25×××89)的存款825781元。综上所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6)云2801执97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