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3325民初348号
原告:熊某某,男,1976年3月5日生,傈僳族,住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
被告:云南某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男。
被告:冯某某,男,1998年9月2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
原告熊某某与被告云南某某公司、冯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以被告云南某某公司已清偿欠款为由于202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熊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