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华医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大华医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赤峰市肿瘤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3民初3051号 原告:山东大华医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贤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贤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赤峰市肿瘤医院(赤峰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住所地赤峰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大华医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市肿瘤医院(赤峰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山东大华医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山东大华医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大华医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16元,减半收取1408元,由山东大华医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秦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