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3民初3051号
原告:山东大华医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贤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贤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赤峰市肿瘤医院(赤峰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住所地赤峰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大华医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市肿瘤医院(赤峰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山东大华医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山东大华医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大华医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16元,减半收取1408元,由山东大华医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秦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