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3民初3031号
原告:山东大华医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贤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贤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宁城县中医蒙医医院,住所地赤峰市宁城县。
负责人:**。
原告山东大华医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城县中医蒙医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山东大华医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山东大华医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大华医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山东大华医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秦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