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华医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大华医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包头市精医博为医疗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3民初5398号 原告:山东大华医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西路1327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贤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头市精医博为医疗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团结大街3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原告山东大华医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与被告包头市精医博为医疗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大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2017年6月2日,原被告签订《屏蔽防护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总价为290000元。该工程已于2017年10月30日经指定机构检测合格,但被告尚欠合同款项183000元未付。原告催要未果,为此诉至法院。 被告精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诉求案由虽为承揽合同纠纷,但涉案合同、附件、检测报告、银行转账回单均能体现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原、被告对于管辖权的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规定,应属无效。本案工程存在未经验收、未完工事实,故应由工程所在地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大华公司提交并据以主张权利的《屏蔽防护工程施工合同》载明:“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街;承包范围为磁体间机房屏蔽装修、CTDR机房防护;双方在施工期间均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等法规、规范。”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该工程应属建设工程的范畴,故本案应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依法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即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原、被告虽约定发生争议向乙方(大华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条款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