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东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市益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某某市东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03民初2623号 原告:**市益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双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东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双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姣姣,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巨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大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市益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市东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市巨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受理,原告**市益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益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933元,由原告**市益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徐 韬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