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03民初2623号
原告:**市益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双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东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双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姣姣,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巨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大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市益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市东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市巨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受理,原告**市益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益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933元,由原告**市益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徐 韬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