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通和电梯有限公司

福州通和电梯有限公司、福建沁园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05民初146号之一
原告:福州通和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五一中路47号(原琼东路100号)铁道大厦1号楼第五层51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55060904H。
法定代表人:何彩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娟,福建中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健,福建中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沁园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电子小区白麒麟公寓203室(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782174629U。
法定代表人:李俊,董事长。
原告福州通和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沁园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福州通和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通和电梯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通和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35.9元,减半收取计1417.9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53.99元,由原告福州通和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建旺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