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125民初1941号
原告:福州通和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五一中路47号(原琼东路100号)铁道大厦1号楼第五层517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中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中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泰县城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泰县樟城镇泗洲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福州通和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泰县城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原告福州通和电梯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通和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43元,减半收取计2171.5元,由福州通和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连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