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通和电梯有限公司

福州通和电梯有限公司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长达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123民初1413号之二 原告:福州通和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五一中路47号(原琼东路100号)铁道大厦1号楼第五层517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中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中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凤山镇东外路16号东方星城B区11#楼0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福建长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大路1号水产大厦29层0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港区加工贸易区监管大楼110室059区间(福清市新厝镇新江路9号)(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福州市冠发水悦会休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音西街道音西村冠发国际新城商业综合楼量贩超市4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福州通和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长达投资有限公司、*****贸易有限公司、福州市冠发水悦会休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原告福州通和电梯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长达投资有限公司、*****贸易有限公司、福州市冠发水悦会休闲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福州通和电梯有限公司以庭外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通和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79元,减半收取计4789.5元,由福州通和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梦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