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民终72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通和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五一中路47号(原琼东路100号)铁道大厦1号楼第五层51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55060904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飞因与被上诉人福州通和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2018)闽0182民初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收到一审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华
审判员*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