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乐山春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华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02民初6242号之二

原告:***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沙湾区嘉农镇嘉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11563290654Y。

法定代表人:石均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力,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禹秋,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嘉兴路**会信用代码:915111000667844692。

法定代表人:王琴。

原告***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龚正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刘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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