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02民初6242号之二
原告:***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沙湾区嘉农镇嘉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11563290654Y。
法定代表人:石均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力,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禹秋,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嘉兴路**会信用代码:915111000667844692。
法定代表人:王琴。
原告***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龚正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