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02民初3102号
原告:***,男,195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光才,四川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嘉兴路6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0667844692。
法定代表人:王琴。
原告***与被告四川***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惠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小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