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24424号

申请人:佛山市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樵金路之东崇南村第十四、第十五、高地股份合作经济社第二幢二层15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68520555H。

法定代表人:罗庆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明,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杰,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高新区创新西路**办公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35170588X。

法定代表人:王旭。

担保人: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88949915Y。

法定代表人:古国红。

申请人佛山市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佛山市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旭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巫春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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